滁州学院 “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文章作者:时间:2008-11-24浏览:112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教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为指导,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滁州学院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我院具有两年以上教龄的在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均有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勇挑重担,无私奉献。

3、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

4、在教学中,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新知识,应用新手段,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5、学术作风严谨,教学成果突出,近五年来获院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奖一次。

6、近三年来获得院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教师”等称号之一。

第六条  学院在“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师德标兵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院工会、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部分教授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和奖励办法;审核各部门推荐材料;负责向评选领导小组提交评选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滁州学院师德标兵候选人由各党总支负责,采取教职工和学生推荐、交流评比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2、候选人所在部门填写《滁州学院“师德标兵”登记表》(附事迹材料),由党总支和分工会签署意见,所在分会连同推荐材料一并上报院工会。

 3、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选建议名单。

4、召开评选会议,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提交的评选建议名单及相关的推荐材料进行评议。

 5、评选结果向全院公示后报院党委审定。

第八条  院在教师节前组织表彰大会,向获得师德标兵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此荣誉将作为评聘职称,晋职、晋级及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可取得省级以上有关奖项评选推荐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滁州学院“师德标兵”登记表                                     

 

00六年元月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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