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会分会: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服务大局、服务教职工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广大女教职工拼搏和奉献的精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省教育工会《关于评选表彰安徽省教育系统女教职工工作规范化示范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先进女教职工的通知》(皖教工〔2009〕6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评选表彰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女教职工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在现任院女教职工委员会、分工会女工委员中评选;且连续从事女工工作三年以上。
2、“先进女教职工”:在职女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
二、评选条件
(一)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
1、带头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工会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立足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中勇挑重担,开拓进取,有特色、有实效。
3、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单位文明建设和“职工之家”建设活动中,富有团队合作精神,深受教职工的拥护。
4、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工会和女工委教给的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和带头参加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顾全大局,廉洁奉公。
(二)先进女教职工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2、立足本职岗位,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3、在工会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教职工认同度较高。
4、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家庭和睦。
三、评选名额和办法
(一)评选名额
评选表彰 “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4名,其中1名推荐省教育工会表彰;“先进女教职工”20名(各工会分会可推荐1名,其中具有20名以上女教职工的分会可推荐2名),其中2名推荐省教育工会表彰。
(二)评选表彰办法
“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采取各工会分会民主推荐、院女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工会委员会审批。
1、“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的评选,由分工会对照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征得党总支同意,报院工会。
2、院女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3、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推荐省教育工会表彰的“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名单,以及院工会表彰的候选人名单。
4、“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名单,请示院领导同意后,经公示没有不同意见,上报推荐省教育工会表彰的“女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名单,以及院工会表彰的人员名单。
5、2010年纪念“三八妇女劳动节”期间,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评选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2日—2009年12月30日分工会组织推荐“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
2、2010年元月5日前各分会将推荐表格、先进事迹(300字左右)纸质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获奖复印件)报院工会。
3、2010年元月上旬院女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4、2010年元月10日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委员在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统一组织评选,决定“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名单。
5、2010年元月10日公示“女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候选人名单,无异议后,确定推荐省教育工会表彰和院工会表彰的人员。
五、具体要求
1、各工会分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
2、对照条件,由分工会填写“工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先进女教职工推荐表”(字数在300字左右,仿宋,小四号字)。(推荐表见工会网站→表格下载)
3、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言简意赅,体现特色。
附:“女教职工工作先进个人”“先进女教职工”申报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