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工会时间:2023-09-08浏览:17

滁州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会员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及分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及分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举办教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每年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开展。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学校工会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可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工会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学校行政规定标准执行。

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学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学校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具体标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参照《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标准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工会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学校工会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学校工会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个人一年只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给予其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要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要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会如受学校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则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及其他维权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学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每年限一次。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相关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相关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超过学校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四章 工会经费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二)工会账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重大活动项目开支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委托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经费支出按学校现行审批权限执行。

(三)工会活动报销手续要规范

(四)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按学校相关招投标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工会政策调整,按照上级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州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200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终审人: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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