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作者:时间:2008-11-24浏览:2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的审查、监督,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审委)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实行财务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工会经审委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工会经审委行使。工会经审委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经审委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审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审委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审委提出的正确意见,应给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工会经审委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群众;熟悉财经知识,热心经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工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审委的成员。

    第七条  工会经审委设主任一人,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经审委主任负责召集经审委会议,主持经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经审委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

有成员额缺,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经审委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制定、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工会经审委有责任督促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工会主要负责人离任、工会财务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委成员可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或经指定的人员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经审委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的有关人员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损失的做出处理决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五)遇到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表必须经工会经审委审查、签署、盖章。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工会经审委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院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工会委员会反馈;

(四)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审委通报;

工会经审委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经复议,仍不能统一意见,应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工会经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滁州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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