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我院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学院工作的权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对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规定,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检查有关部门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建设:
第六条 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意识,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各系(部)、各部门的代表有权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享受本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属我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约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干部、工人、妇女),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含双肩挑),要体现以教学科研、管理一线职工为主体。为了便于领导干部和群众共同参政议政,院、处级干部应有一定比例。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原则上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院或离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按照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的安排可以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凡是撤换、更换、补选代表必须有原选举单位按照代表选举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会)备案,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教代会以系(部)、机关相关部门组建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本院正式教职工,且是工会会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教育事业,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五)联系教职工,乐于奉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会的活动。
(六)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代表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领导干部有监督的权利;
(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代表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四)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授和博士、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方面的主要领导干部。主席团成员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通过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执委会成员由院党、政、工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及有关代表组成,设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教代会执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换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要问题,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 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 ,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 , 报院党委同意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由若干代表团组成,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征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 , 提出办理建议; 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各部门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贯彻落实和处理,并适时向教职工通报。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教代会执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日常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筹备组,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 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幕期间 , 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负责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 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 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实行责任制。
(三)大会闭幕期间 , 遇有重要问题 ,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党委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教代会执委会、工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