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时间:2007-03-08浏览:432

滁州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一)属下述内容,可列入提案: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建议;
2、有关学校改革发展与管理重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3、有关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4、有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二)下列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属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属于基层单位可以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    
二、提案的提出
  l、提案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征集。
  2、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工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必须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3、代表提案应填写《提案征集登记表》, 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使用统一的提案表(一式两份),提案内容包括案名、案由、落实和整改的建议,文字表达要清楚。
4、提案人将填好的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以代表团为单位交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日期内提交。
5、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不予立案,可作为议案,转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工作参考并答复提案人。
三、提案的立案与处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收集和整理,并向大会作提案征集工作报告。大会闭幕会后由该委员会负责审议立案,由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后,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2、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严格程序,认真办理,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因客观原因经努力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3、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意见所有被列入立案的提案有关部门应在大会结束半年内向有关提案人反馈处理情况。
4、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应向下一届教代会汇报。
5、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材料要立卷归档。

四、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一) 优秀提案的条件:
1、提案的产生应体现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2、提案的内容对学校改革发展具有预见性、创造性、可行性,确实具有重要的价值;
3、提案应符合教代会提案的规程;
4、提案的内容应符合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
(二)优秀提案评审表彰办法:
具备以上条件的优秀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评议,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对优秀提案者及办理提案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提案的办理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年终考评的内容。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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