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辅导材料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2-08-31浏览次数:668

一、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早在1985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在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在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在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结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的发展,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根据教育纲要的要求,今年11日教育部会同全国总工会颁发实施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就《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规定》第二章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是基于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这里归纳了一下,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二是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三是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三、明确定位,落实职权,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一)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将《规定》作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深入学习贯彻《规定》,要求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统筹和推进。学校、院(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实际在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按照《规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高校教代会制度施行近30年来,在探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也存在诸如形式化、职权得不到保障、民主参与意识不强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高校教代会向更高层次转进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教代会职权必须予以拓展、充实与转型,将其导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轨道。通过参与制定学校章程或者完善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等,进一步明确更加符合本校实际发展需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并在大学章程中得到体现并落在实处。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把关心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纳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范围。

(三)保证教代会代表教师的主体。《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切实保证第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以保证第一线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

(四)保障教代会及其代表评议权、选举权落在实处,这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趋势,亦是教代会建设的长远目标。需要对学校教代会及广大教职工负责,从有利于学校工作的稳定、协调与持续发展高度,对基层民主建设进行探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诸如,教代会及其代表的选举、评议领导干部可与现行教育及高校体制“无缝对接”,以推动教代会制度在民主管理更高层次上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举凡学校之发展大计,如同级行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报告,再如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均应由教代会讨论、审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者付诸实施,切实发挥教代会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功能,以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真正落到实处。要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务公开的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参与的素质。通过学习培训、参与民主管理实践等提高代表素质,增强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热情和能力。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大力鼓励和表彰优秀代表提案。鼓励教职工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研究,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学校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等,顺利地向更高层次转进,真正发展成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并在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现代大学教育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一二年七月

终审人:gong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