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1年12月1日滁州学院第二届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退教协)是全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接受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和离退休工作处的具体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按照“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老年工作方针,“促共享、送温暖、作贡献”的指导思想,团结全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高校的优势及专长,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而努力,继续为发展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全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发扬优良传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定期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
第五条 倾听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关心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落实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有特殊困难的退离休教育工作者送温暖,为他们办实事。
第七条 发挥高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优势,为他们“老有所为”创造条件。组织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开展调研活动,为学校教育改革献计献策。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推荐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参与社会或学校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八条 按照学校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爱好与特点,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认真做好每年退教协的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和有关工作,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我校的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关心学校事业的改革发展,维护学校的稳定,并为构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作贡献。
3、发扬友爱精神,开展老年群体自助活动;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退教协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的福利待遇;
3、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保护的权利;
4、对本会的工作和工作人员,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领导机构是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退教协理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理事会,设理事5人。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聘请校党委行政领导若干人任名誉理事长。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设下列机构:宣传教育组、生活福利组、文娱体育组办理日常工作,其负责人由理事会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聘任其他会员参与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请示汇报制度,理事会定期向校党委行政和省退教协汇报工作,主动争取有关方面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退教协经费的来源
1、学校按年初财务预算拨给一定数额的活动费用。
2、社会及学校各单位的赞助。
3、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从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解释权属滁州学院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理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