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单独二胎相关政策解释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4-04-02浏览次数:83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于20131112之后生育二孩的,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终审人:工会